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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公开违规股东名单,银保监会还有啥招?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专栏作者 朴一。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7月4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此次公开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是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 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

  • 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

  • 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

  • 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

  • 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银保监会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公布更多违法违规股东,并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同时,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加强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切实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

预计这类清单日后还会不断出现。

事实上,银保监会现在已经在不同维度上惩戒股东,不断加大对于股东股权乱象整治的力度。

本文纲要




一、对违规股东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

三、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

四、银保监会答记者问

五、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一、对违规股东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初颁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

投资人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就在近日,新疆阿尔泰银保监分局就针对未经核准变更股东的问题开出了5张罚单。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两张就是针对股东而非银行的。详见下表:

尽管处罚金额并不大,但该举动的信号意义相当明显:板子也必须打到股东身上。


二、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

在此次2020年度银保监会大检查文件《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中,“回头看”对2017年以来连续三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其第二部分就是“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关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东和股权管理


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等“资本造假”行为;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银行;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和股东资质审查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朴一解读:

1、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来源方面
银保监会每年都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就规定了各类银行股东资质条件。
整体而言,商业银行股东资格不符合准入条件主要表现在股东财务数据不达标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两个方面,其中,金融机构股东不符合规定的表现形式大部分为最近2年内有重大案件发生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非金融机构股东不符合规定的表现形式有:一是成立未满三年;二是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现连续盈利;三是负债率超过70%;四是权益性投资超过净资产50%;五是用信贷资金或其他债务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这也就是股东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银行的主要表现,尤其存在于农信社、农商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农信社、农商行为提高法人股占比,向入股企业承诺为其低利率发放贷款,作为入股的条件,有时甚至直接发放贷款给企业投资入股本行(社),从近两年的处罚案例来看,此类行为是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股东股权乱象治理的检查重点,若被查出,将受到严厉处罚。
2、股东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股方面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股东入股商业银行要满足“两参或一控”的原则,即: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持股比例方面,不同类型商业银行股东持股比例规定不尽相同,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例,《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9号令)规定,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在实践中,股东往往通过关联方持股、或股东代持等方式来规避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需引起高度关注。
3、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权利义务方面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章程中应载明的股东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 要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
  •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4、股权质押方面
根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包括:
  • 未就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备案要素、风险评估要求和后续跟踪措施等事项制定专门的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 未将不拥有董、监事席位或直接、间接、共同持股不到2%的股东质押本行股权的信息告知董事会。
  • 未对质押股权50%以上的股东表决权进行任何限制,依然允许正常行使表决权。
  • 股东在本行的贷款已超过上一年股权净值的仍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5、对股东权限进行限制方面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商业银行应当将这一条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股权和股东管理是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监管的重点,这也是部分城商行因为民营股东引发的风险给监管敲响的警钟。而此次检查的内容基本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去年也开展过专项检查《新一轮监管治乱象来袭!27个要点解读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

(二)“两会一层”履职和考评机制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未建立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未落实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朴一解读:

1、“两会一层”履职方面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履职均有详细规定,如董事会要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监事会要充分履行独立监督职能,高管层要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等。

同时要求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其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并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考核评价机制方面

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3、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方面

按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要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要严格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三)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


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内部交易隐匿风险、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朴一解读:

1、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方面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股东股权和关联方认定方面体现了“穿透”原则,主要有以下规定:

  •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 二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三是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 四是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2、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此外,商业银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最基本最核心的是关联方认定,此次检查重点提及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也是直击要点。具体关联交易相关解读和处罚案例参见《警示关联交易风险!相关监管及风险要点全解析!》。


三、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 黄蕾),为巩固前期专项整治成果,银保监会决定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含资本不实、股东不实)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

据业内人士,此次“回头看”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严查严处久拖不决、屡查屡犯等违规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等“资本造假”行为,严厉清查和处理隐形股东、代持股东及违规一致行动人,严厉惩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

检查范围为2019年以来,被查机构股权及关联交易方面已有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新发现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各银保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检查资源,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与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检查、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机构综合性检查等结合开展。


四、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首次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答记者问

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银保监会之所以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进一步明确严监管导向。此次公开既是银保监会整治股东股权乱象的一次重要行动,也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果断清理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并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则,目的就是标本兼治、正本清源,推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此次公开,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端正入股动机,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预公司经营。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就一定会不遗余力、一查到底。

二是惩戒股东违法行为。在前期监管检查、风险处置过程中,我们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股东。有的股东违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有的甚至把银行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这次公开,就是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违法失信形象公之于众,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三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市场监督是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行为的重要力量,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放在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次公开,也是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监督机构股东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二)本次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主要情况是什么

本次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

本次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共有38名,具体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银行保险机构有何影响

这次公开是一次新的尝试,事前我们进行了审慎评估。我们认为,此次公开对所在机构日常经营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机构的其他股东和机构自身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有利于督促其树立诚实守信理念,规范股东行为和股权事务管理,进一步夯实机构的公司治理基础。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这对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质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利好。

(四)银保监会对下一步公布工作有哪些考虑

银保监会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公布更多违法违规股东,并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

在这里再次强调一下,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更好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我们希望,各方都积极参与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中来。大家多一点监督,银行保险治理就多一点正能量,大家都“不以善小而不为”,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才能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银保监会也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客户、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主动关注和帮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

(五)银保监会将如何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等特征,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股东股权必须从严管理。总体上,银保监会将坚持“两个不变”。

  • 一是坚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改革、优化股东结构的积极取向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畅通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渠道,优化股东结构、充实机构资本,重点引入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

  • 二是坚持严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的高压态势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依法清理规范股权关系,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惩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将做到“三管齐下”。

  • 一是压实机构的股东股权管理主体责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优选投资者,加强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审查,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落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同时,持续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为股东依法合规参与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环境。

  • 二是加强股东教育和行为约束,强化股东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担当股东责任。

  • 三是提高股东股权监管水平。加强股东和资金来源的穿透监管,确保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完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弥补公司治理漏洞和短板,防止股东不当干预机构正常经营。



五、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1. 包头市百惠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 包头市北奔明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3. 包头市超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4. 包头市大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 包头市大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 包头市黑石物资有限公司

  7. 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 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驰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0. 鄂尔多斯市亨宇化工有限公司

  11. 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2. 北京涛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天津市中乒北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上海文俊投资有限公司

  15. 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

  16. 浙江瑞信物资有限公司

  17. 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 宁波市鄞州亚历电器有限公司

  19. 杭州平章工具有限公司

  20. 江苏名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 福建清科投资有限公司

  22. 广州劲荣投资有限公司

  23. 深圳市宏昌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4. 深圳市泰腾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25. 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

  26. 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27. 成都新津瑞凯投资有限公司

  28. 西藏恒实投资有限公司

  29. 海南润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30. 大邑兰新投资有限公司

  31. 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32. 金堂通明投资有限公司

  33. 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 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

  36. 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 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8.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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